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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護監管中實現品牌價值

2015-06-01 Pageviews:0

 近年來,特許經營作為一種商業模式在我國發展迅速,而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卻是相關法規的滯后,以及公眾對特許經營法律關系的認識不足,由此導致相關法律糾紛日益增多。如何充分挖掘經營模式中的知識產權資源,實現企業的迅速擴張,如何通過規范經營使被特許企業分享品牌成長所帶來的豐厚回報?黃浦法院從保護和監管兩方面提出建議:

 

  一方面應當擴大特許經營資源知識產權保護的覆蓋面。首先,特許人應提高對特許經營資源的著作權保護的意識,對經營手冊、宣傳資料、裝修圖紙等經營資源及時進行著作權登記,并在合同中對經營資源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圍、使用期限以及合同終止后的處理進行明確的約定。其次,特許人應該對符合條件的字號、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及時申請注冊商標,符合條件的產品設計、包裝、裝潢及時注冊為立體商標,從而獲得商標法的保護。同時,注重防御商標、聯合商標的注冊,防止他人通過申請近似商標實現搭便車的不正當競爭目的。第三,特許人在進行信息披露的過程中應當注重對商業秘密的保護。與被特許人簽訂保密協議,不管最終是否簽訂特許經營合同,被特許人都不能泄露其知悉的商業秘密;與被特許人的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等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在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后一定期限內禁止上述人員從事與特許人相競爭的業務。

  另一方面,應當加強對被特許人知識產權使用情況的監管力度。一是要在合同中進行詳盡明確的約定。除在特許經營合同中對知識產權的使用進行概括約定,特許人最好再與被特許人簽訂著作權使用許可合同、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對相關經營資源的使用進行特別約定,特別是使用的方式、地域范圍、期限以及合同終止后立即停止使用等。二是要建立常態化的知識產權使用監管制度。落實專人對被特許人的知識產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發現違規違法情況及時予以糾正,認真學習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途徑和特點,積極借助行政保護、司法保護手段及時打擊被特許人的侵權行為。同時,特許人還要重點監督被特許人在使用統一的知識產權資源時,是否在顯著位置通過顯著方式向消費者告知其僅是加盟商,不是特許人,從而讓消費者明確與之進行商品或服務交易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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